餘先生展示他車輛發動機號不一致的單據。
  近日,市民餘先生遇到個麻煩事。他花40多萬元從成都某汽車銷售公司購買的進口豪車,開了5年後,當機動車登記證書丟了補辦時,車管所發現,我國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等單據上的該車發動機號與實際發動機號少了後4位數,因此拒絕補辦。
  行駛證上的發動機號也不一致,如果上路行駛就可能涉嫌使用偽造行駛證,出了事故,找保險公司理賠就會出現很多麻煩。無奈之下,餘先生只有讓車輛暫時“休假”。正規店買來的車為何會出現這樣的事情?餘先生很鬱悶。為此,他將汽車銷售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退還購車款。2012年,成都中院二審支持了汽車銷售公司的上訴,駁回了餘先生的訴訟請求。10月27日,餘先生向四川省高院申請再審,目前,法院已受理此案。
  糾結
  公司電腦出故障發動機號少4位
  39歲的餘先生是達州渠縣人。2006年1月,他在成都某汽車銷售公司花40多萬購買了一輛從國外進口的豪車。隨後,餘先生在達州市車管所申請辦理了機動車行駛證、登記證書。他並未仔細核對,證書中車輛發動機號與車輛實際發動機號相比,少了最後4位數。
  2010年,餘先生弄丟了該車的登記證書後,到達州市車管所申請補證。這時,餘先生才知道自己遇到大麻煩。因車身發動機號與海關貨物進口證書等記載的發動機號不一致,車管所拒絕為其補證。
  隨後,汽車銷售公司協調韓國的生產商出具了情況說明:2005年7月,公司因電腦故障,致使該車的裝箱單上的發動機號未打全。同時導致海關貨物單等單據上的發動機號也不全。
  為此,餘先生將汽車銷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還購車款。在一審過程中,汽車銷售公司稱,該車輛質量合格、相關證件齊全。而且餘先生購車後已使用5年時間,退車退款違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則。
  起訴
  車主一審勝訴 要求商家退款
  經法院一審認為,該車輛為進口車,各項手續應準確、齊備、合法,以保證購買人能正常辦理入戶註冊登記,取得權利證書,安全上路行駛,全面享有和行使車輛的物權。但是,因該車發動機號、證不一致,使餘先生在補辦車輛登記證書時,無法辦理權屬登記。雙方買賣合同的目的至今未能實現,餘先生有權解除合同。
  因此,法院判決雙方解除買賣合同關係,汽車銷售公司退還餘先生購車款43.8萬元,並按同期貸款利率承擔支付資金占用利息及經濟損失4.3萬元。
  宣判後,汽車銷售公司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
  無機動車登記證 不影響開車上路
  車輛買賣合同是否應當解除,成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成都中院二審認為,機動車登記證書是機動車所有權的一個證明文件,其主要目的在於解決車輛抵押時的登記問題。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法院認為,機動車登記證書的有無,不妨礙車輛所有權人對車輛的正常使用。餘先生認為的車管所以發動機號不一致為由,拒絕補辦車輛登記證,導致其不能使用車輛缺乏事實根據。因此,其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理由不能成立,餘先生也無權主張解除車輛買賣合同。
  “車子存在‘身份’不一致的問題,若出現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可以拒賠,行駛上路也是違法的。”餘先生說,從那之後,他再也沒開過這輛車。整件事情應由汽車銷售方承擔責任,並不是自己的問題。於是,他向省高院申請了再審。華西都市報記者陳悅攝影吳小川
  名詞解釋
  登記證書,是車輛所有權的法律證明,由車輛所有人保管,不隨車攜帶。此後辦理轉籍、過戶等任何車輛登記時都要求出具,併在其上記錄車輛的有關情況,相當於車子的身份證。
  行駛證上的發動機號不一致,如果上路行駛就可能涉嫌使用偽造行駛證,出了事故,找保險公司理賠就會出現很多麻煩。  (原標題:發動機號證不一 40餘萬元進口車“上路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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